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第十一条有效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犬龄满三个月的,在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后,养犬人应当凭犬只免疫证明,向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植入犬只电子身份标识,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并签署依法养犬承诺书。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有以下情形的不予登记:未经免疫的犬只;5年内有犬只被没收或者因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导致养犬登记证被注销记录的。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