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犬龄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将饲养的犬只送至市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动物狂犬病免疫注射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犬只狂犬病等疫病免疫的具体办法,由市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