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主体类型,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除前款规定外,还应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主管部门)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

(五)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