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市场主体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予以存档备查并按照规定公示: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章程或者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
(二)经营范围;
(三)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四)经营场所;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八)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九)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十)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十一)歇业;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