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本市实行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深化"证照分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制度改革,为市场主体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前款所称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是指申请人就设立、注销市场主体及变更相关事项,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和作出信用承诺,由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和登记备案事项予以认定并公示的登记制度。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市场主体登记的前置条件。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