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