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