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公示年度报告和其他自行公示的信息。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市场主体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用监管制度。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