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监管第三十五条有效本市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服务流程,将市场主体经营需要办理的多项许可事项按需组合,与市场主体登记一次申办、一表申请,实现证照信息一码展示、一照通行。各相关审批部门对市场主体的证照办理申请联审联办、限时办结。市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和系统建设规范,建设完善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业务系统。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