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并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上公示终止歇业。登记机关应当将市场主体歇业备案信息共享至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