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备案。

除登记、备案事项以外,市场主体向登记机关提交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进行申报。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