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场主体可以委托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孵化载体建设运营企业进行住所托管,以受托单位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作为该市场主体的住所。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载明该住所为"集群注册"。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