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第二十条有效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之间,同一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之间,母公司与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之间可以使用同一地址作为住所。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