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场主体从事电子商务、咨询、策划等经营活动,无需固定住所的,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商务秘书企业进行住所托管,以受托单位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作为该市场主体的住所。

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住所。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