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第十九条有效在区人民政府或者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定的集中办公区域内,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载明该住所为"集中办公区"。区人民政府或者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制定市场主体集中办公区域规划建设管理制度,明确集中办公的市场主体范围及集中办公的区域。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