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主体登记以及相关的管理、服务活动。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