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主体登记以及相关的管理、服务活动。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