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主体登记以及相关的管理、服务活动。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