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清舱水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以及联合监管制度。

市、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评估联合监管机制运行情况,协调解决联合监管中的突出问题。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