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市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应当编制渔港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市、沿海区(市)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渔港环境的监督管理,督促渔港加强污染防治相关设备、设施建设,提升渔港接收处理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清舱水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能力,改善渔港水域环境。
在渔港停泊的渔船,应当对其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清舱水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实行集中收集处理,并接受海洋发展和渔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严禁将产生的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清舱水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弃置海域。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