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依法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对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实行严格保护。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