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市、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修复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海草床、重要渔业水域等典型性海洋生态系统,提升生态系统固碳能力。市、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候鸟迁徙路径栖息地保护,促进海洋生物资源恢复和多样性保护,严格控制海洋外来物种入侵,保护海域特有生物种质资源和重要经济生物物种,保障海洋生态安全。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