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跨区域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由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解决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跨部门的重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由生态环境部门协调;协调未能解决的,由市、沿海区(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