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有关单位应当大力倡导文明行为规范和礼仪,传播文明理念和先进事迹。

大众传播媒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应当刊播公益广告,宣传文明行为,展示先进事例。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