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市民公约、文明行为规范。鼓励行业协会、窗口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将文明行为规范依法纳入行业协会章程、服务规范、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行为准则。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