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市民公约、文明行为规范。

鼓励行业协会、窗口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将文明行为规范依法纳入行业协会章程、服务规范、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行为准则。

Local Regulations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