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携犬出行不用犬绳(链)牵领,任由犬只乱窜,影响市容环境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不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不按照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的,由承担农业行政处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等代为实施免疫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