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工作,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二)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