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工作,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二)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