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以及乱丢烟头、纸屑、果皮、包装盒(袋)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