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市区内的医院、影剧院、体育馆、机场、港口、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室内及公共交通工具内,或者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内吸烟的,由卫生健康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