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可以向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受理投诉、举报的主体对投诉、举报情况应当进行登记,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留有联系方式的投诉人、举报人。投诉人、举报人的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