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任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对其职工、会员的文明行为进行表扬奖励。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章程规定,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具有群体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