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文明促进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完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出行、文化体育、公益宣传、无障碍环境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单位和个人践行文明行为提供保障。

公共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设施完好可用、整洁有序,在显著位置设置文明标识。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