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表扬奖励机制,健全完善潍坊好人、道德模范等先进人物的举荐、评选、表扬奖励等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表扬奖励。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有困难的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给予帮扶。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