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爱心座椅、轮椅、母婴室等便民设施,设置“一米线”等文明引导标识,保持环境整洁卫生,维护良好秩序,开展文明宣传,加强巡查管理,引导、规范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