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测评体系。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