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倡导使用和推广普通话。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和政务服务中应当使用普通话。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工作人员在服务活动中使用普通话。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