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二十三条有效在生活垃圾处理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自觉进行垃圾分类、分装,分类投放;(二)不随意倾倒、弃置、焚烧生活垃圾;(三)在公共场所活动离开时,随身带走垃圾;(四)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减少垃圾产生;(五)其他有关生活垃圾处理的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