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生活垃圾处理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自觉进行垃圾分类、分装,分类投放;

(二)不随意倾倒、弃置、焚烧生活垃圾;

(三)在公共场所活动离开时,随身带走垃圾;

(四)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减少垃圾产生;

(五)其他有关生活垃圾处理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