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在公共卫生环境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烟头、纸屑、果皮、包装盒(袋)等废弃物;

(三)在城市市区内的医院、影剧院、体育馆、机场、港口、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室内及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指定地点除外;

(四)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内吸烟;

(五)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上乱写乱画、乱贴小广告;

(六)在饮用水水源地和景观河道等水域内洗涤、游泳、捕(钓)鱼;

(七)违规占用公共绿地。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共场所的具体范围,由卫生健康部门确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