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二十条有效在维护医疗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尊重患者,用语文明,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二)尊重医务人员和医学规律,理性处理医疗争议,依法表达合理诉求,不采用过激言行妨碍医务人员正常工作;(三)遵守医疗秩序,保持诊疗场所的整洁和安静,听从工作人员指引,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不随意丢弃医疗废物;(四)其他维护医疗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