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六条有效在维护乡村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遵守村规民约,邻里和谐互助,共建平安乡村;(二)崇尚勤劳致富,抵制好逸恶劳;(三)建设美丽庭院,保持房前屋后干净整洁,及时清理家禽家畜粪便,做好污水处理;(四)传承乡村文脉,维护乡村良俗,抵制恶俗婚闹、人情攀比、大操大办等;(五)其他维护乡村文明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