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机动车停车工作,承担综合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负责综合协调、组织指导、督导考核等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工作,负责道路内及道路两侧公共停车区域的机动车停车秩序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等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级人民政府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建设运维、政府投资的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等所需经费。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规划管理、用地管理以及不动产登记等相关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的计划统筹、检查指导,负责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交通运输、应急管理、行政审批、人民防空、大数据、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