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车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落实本辖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共享、宣传等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停车管理和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