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章 停车秩序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限定时段停放车辆;(二)按照标示方向或者顺向停放车辆,不得压线、跨线;(三)按照标准支付停车费;(四)不得占用物流配送、出租车乘降、校车停放等临时停车泊位;(五)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而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机动车应当按照要求立即驶离;(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