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停车场的管理制度,听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引导,有序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公共通道;

(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备;

(三)非残疾人机动车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

(四)停车场收取停车服务费的,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用;

(五)不得占用非机动车停放点;

(六)不得占用物流配送车辆等临时停车泊位;

(七)车辆不得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者其他危险物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