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非禁止停车的路段临时停放车辆,应当紧靠道路右侧,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且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道路两侧公共停车区域内,道路两侧单位应当对本单位门前的停车秩序进行引导,机动车应当按照停车指示标志、标线停放,确保停车规范、入位。
住宅小区内的车辆停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服从物业服务人停车秩序维护管理;访客在住宅小区内应当遵守停车秩序,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支持住宅小区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制定住宅小区停车规约,实现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和服务自治。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