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公共停车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栏杆、绳索、橡胶路锥等障碍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场地设置停车设施,不得占用公共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遮挡、挪移、破坏或者拆除道路停车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停车场或者改变停车场用途。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