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章 停车设施的使用与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公共停车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栏杆、绳索、橡胶路锥等障碍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场地设置停车设施,不得占用公共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遮挡、挪移、破坏或者拆除道路停车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停车场或者改变停车场用途。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