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购买尚未处置的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或者只租不售为由拒绝出租、出售。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