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章 停车设施的使用与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收取停车费的,应当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使用权出(转)让,其有偿使用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统筹用于停车设施和智慧停车管理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