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除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外,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应当给予车辆不少于三十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机场、车站、码头、医院配建停车场的免费停放时间应当适当延长。

军车、警车、消防车、行政执法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等在执行公务时实行免费停放。

残疾人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残疾人专用驾驶证驾驶残疾人本人专用车辆,在公共停车场和住宅小区临时停车场停放时,免收停车费。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