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涉密及重点安保单位、企业生产区域等除外)停车场应当对社会错时开放共享。

鼓励商业设施、写字楼、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停车设施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鼓励住宅小区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错时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鼓励老旧住宅小区周边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夜间免费向社会开放。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探索网络化、智能化手段,实现车位共享,提高使用效率。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